(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申 报 指 南
承办单位: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办公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经济综合服务区B区23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
办公电话:7703504 传真:7703534
对外时间:9:00-12:00,13:00-17:00
温馨提示:请仔细阅读本指南,通篇阅读完毕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逾期不予补交。
注:须确认进出口额的新备案企业网络申请按上述时间提交,书面材料收件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统一提交。
收件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3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
网址:www.smeimdf.org(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http://202.109.244.108:8888(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请企业经常留意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重要通知”栏目,选择“厦门市”查看。福建省商务厅的通知无需阅读。
如遇网络问题,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申报的请联系在线客服或免费热线400-8863200-1;通过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申报的请联系技术咨询0592-5397711。
服务贸易企业申请身份认定请咨询商务局服务贸易处2855877。
厦门市商务局
2020年8月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 | 展位费(A类) | 27000 |
展位费(B类) | 22000 | |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展位费(A类) | 20000 |
展位费(B类) | 15000 | |
UFI认证展会 | 24000/18000 | |
“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 | 24000/18000 | |
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展会 | 展会费用 | 10000 |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包括:日本、菲律宾、德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举办时间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标准为2.7或2.2万元;举办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展会,标准为2或1.5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参加UFI认证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参加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市场及“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
(4)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6)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7)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线下展会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线上展会项目填报“线上展会”,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20年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建材展”。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A类) | 8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类,不含港澳) | 4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港澳) | 2000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它”。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0.8万元、0.4万元或0.2万元。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
(4)参展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元) |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 | A类27000/展位 B类22000/展位 |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展会 | A类24000/展位 B类18000/展位 |
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 | A类30000/展位 B类22500/展位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限展位数,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补助。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展会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3)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人数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及以下)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以上)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4人 |
说明: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它”,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3.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展品运费补助 | 50% |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它”。
(4)本项补助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元) |
公共区域租金 | 按实补助 | 800000 |
其他公共费用 | 4000/展位 | |
获得三年以上支持:3000/展位 |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4000元/展位予以补助,获得三年以上支持的项目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
(3)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 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名称按照“公共费用补助”填报,如“公共费用补助”,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